4. Autotelicity(自成目的性)
维特根斯坦曾经非常正确地指出,伦理学的问题其实应该是“生活的意义”或者说“什么使生活值得生活”(参见其《伦理学讲演》)。但他自己马上又破坏了这一问题,他消极地认为,虽然人类的伦理冲动值得尊重,但毕竟指向高于人的领域,因而超出了思想的能力。这恰好表现出西方传统的一个局限性。把最高目的归属于高于人的领域,这是一个缺乏理由和明证的假设,既缺乏逻辑上的必然性也缺乏存在论的明证。当然我们可以甚至很乐意设想高于人的“更高的”目的,但这与伦理学无关而纯属另一种问题,因为“更高的东西”既然不属于人的生活,那么就无法解释生活,反而是应该由生活来解释为什么假设更高的目的是有意义的。因此,所谓更高的目的并不是一个生活的问题,而是一个思想上的问题,如果把两个不同领域中的事情混为一谈,就会产生诸如此类并不必然的困惑。
以某种意识形态来限制思想,其结果就是只能看到某一种生活而无法看到生活本身。生活本身向多种“可能生活”敞开,就像思想向多种“可能生活”敞开一样。生活无需以高于人的目的为目的,这并不意味着生活的意义会成为困惑。我们不可能提问生活是否有意义:假如一个人愿意生活,那么他已经肯定了生活有意义,他关于生活意义的提问只能是提问生活意义是什么,他对生活的犹豫不决仍然表明他对生活意义的肯定;假如一个人决心放弃生活,那么他已经否定了生活的意义,至少是否定了他个人生活的意义。生活与生命是不同的概念,放弃生命的行为恰好是一个生活行为,而放弃生活几乎意味着某人在愿意放弃个人生命的同时还愿意每个人都放弃生命,这种想法与伦理学无关,因为对于这种想法,一切都没有意义。所以,生活意义是伦理学的存在论前提,伦理学只面向生活事实,无论去死还是去活都是生活事实而不是理论问题(至多是行为问题)。
既然生活事实是唯一能够利用的存在论事实,我们如何从中看出生活的目的?这一点是可能的,却是困难的,但这种困难是由不良思想习惯造成的,只要放弃司空见惯的to be或ought to be模式即可克服这一苦难。生活的目的不是在生活事实之外的东西,但也不是生活事实的个别性,因此既不能表现为超验知识也不能表现为经验知识;它是生活事实的方向性,是生活整体的运动倾向,其实,生活目的本来就在生活的努力中表现出来,如果它显示不清楚,也不是因为它本身不清楚而是因为思想不清楚。如果不从它能够显现的方式去看就必定看不清楚。
一个行为的目的可以在心理水平中被看清,即使一个“隐藏着的”行为目的也有希望在心理分析中被看清。但心理分析对于生活整体则远远不够用,生活整体的目的性不能由个别行为的目的来说明。关键之处是,生活目的不能被理解为期望去完成的某个最终目标,无论是现世现报,还是来世再报,或者天国得报的目标。设想这类最终目标就是进行一系列行为而终将获得某种结局,但任何一系列行为以及其结局都无非是生活中非常有限的一部分,而且总是并非必然出现的一部分。把某种结局看成生活目的对于生活的意义是致命的伤害,因为无论达到或没有达到这一结局都只能说明生活没有意义。把结局看成目的是极为普遍的教条,由这一教条很容易引出叔本华式的谬论:如果愿望没有实现,我们就因为不满而痛苦;如果愿望得以实现,我们就因为餍足而痛苦。这是典型的废话。假如生活必定痛苦,其必然结果决不是人们对生活失去兴趣,而至多是人们以后就认可“生活”一词的意思就是“痛苦生活”并且依然对“痛苦生活”感兴趣。生活中的痛苦确实非常多,甚至使人宁愿自杀,但这并不影响一个人对生活意义的肯定,即使有的人并非不得已而是兴高采烈地去自杀,他无非是不愿过他所过的那种生活而想象死亡能使他以另一种身份(比如说纯粹的灵魂)去过另一种生活。
生活中最主要的不幸就是误以为生活目的是某种结局,这种态度离间了生活与生活目的,使生活目的成了遥远的目标,生活也就似乎总是还没有开始。生活目的是与生活一起显现的东西,它不是遥远的目标而是与生活最接近的存在方向性,但又是永远无法完成的追求。可以说,生活目的不是某种结局而是生活本身那种具有无限容纳力的意义。如果以数学的方式来说,生活目的不是无穷集中的最大数,而是“无穷集”这一整体概念本身的性质。一个无穷集中的最大数是不能实现的存在,而“无穷集”这一概念却是明显存在着的,摆在生活面前的生活目的。生活是一种自身具有目的性的存在方式,这种目的性就是生活本身的意义,所以说生活具有autotelicity,对生活的理解只能是一种目的论的理解——一种理解autotelicity的目的论。这就是伦理学的基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