〇八 疏浚太湖河港工竣折
同治十二年八月十三日(1873年10月4日)
江苏巡抚臣张树声跪●1奏,为遵旨疏浚苏省太湖等处河港,并修建桥梁、水窦各工一律告竣,恭折仰祈圣鉴事。
窃照前奉寄谕:江浙溇港关系水利,着曾国藩、张之万迅即派员查勘吴江县长桥及太湖出水各口,设法疏通,与浙江同时并举,以期一律疏畅,有裨民田等因。钦此。当经前督抚臣钦遵设局,委令苏藩司、臬司应宝时[42]会同总办苏省牙厘内阁中书何慎修,专司其事。所有派员筹办勘验情形,均经张之万先后奏明在案。
查太湖为苏、浙两省巨浸,在浙惟疏导各水以入于湖,即可无虞漫溢;在苏则必使入湖之水分出各港,畅流达海,方不致下壅上溢。以病苏者病浙,事虽同举,工费倍多,即经督饬水利局员统筹上下游全局,循干达支,悉心规画。至湖水汇注之吴淞、刘河、白茆诸处,为三江水利之枢纽,何处壅遏应与开宽,何处淤浅应与深浚。此外濒湖穿运,沿塘桥梁、水窦,关系农田、运道,均须分别缓急,次第兴工。江苏本为泽国,各州县支河汊港甚多,皆与正工脉络相通,势难一一代为挑浚,应饬各地方官察看情形,自行设法筹办,以收全益。
兹据苏州布政使恩锡、江苏按察使应宝时会详:勘得震泽县境之七十二港,紧承浙省来源,为苏省太湖首宜宣导之处。各港通塞不一,内惟胡溇、薛埠港、丁家港、吴溇、张港、叶港、蒋家港、双板石桥港、西邱庙港、徐杨港、南盛港、大庙港、鸿雁港等十三港最为淤浅。又震泽县境之十八港为太湖腹胁、出水要道,除吴家南滧、中滧、陆家四港,现俱通畅,梅里、石里等港量加捞挖●2外,计应挑南仁、唐家、马家、西港、湖墓等五港。又吴江县境之长桥内外横直六港及上元圩港,沿塘夹河,并吴江、震泽境内之烧香河,均多湮塞。此濒湖各港之亟应择要挑浚者。
由此迤东,则泖湖、吴淞江,上承各湖荡之港以入黄浦,为分泄湖水之要道。泖湖自东泖进口之拦路港起至小独圩港止,吴淞自西口起至黄渡以上止,淤浅甚多。该二处河面极宽,无从筑坝,当用机器捞挖。其吴淞江、黄渡以东至曹家渡迤西四十里,河身淤垫,高于上游,从前旋开旋淤,实因曹家渡迤东、上海新闸迤西二十里为吴淞入黄浦之下口,河底尤形高仰,必须一律加挑,下游庶能畅驶。又太仓州境之七浦河道长五十余里,西泄太湖,巴城、阳城诸湖之水,东出七鸦口以入于海。同治五年曾经地方开浚,迄今数载,潮汐往来,沙泥停积,日形淤浅。又昭文县境之徐六泾河与泄湖之白茆湖●3相为表里,河身淤塞,几成平陆,均应开浚深通。此太湖下游宣泄水口以及出海口河道之亟应择要挑浚者。
至缘湖、沿塘、运河各岸桥窦,均为通泄湖水要口,如、江、镇、元、和境内大小桥梁五十余座,沿塘环平水窦一百余座。又苏省盘门外之吴门桥为胥江湖●4尾汇入运河之路,溧阳县境之南渡桥为东坝以下诸水汇入太湖之咽喉,皆因历年久远,及兵燹残毁,坍塌填积,阻塞水道,以及无锡县境内沿塘坍损桥梁二十三座,均应分别捞清、拆修、重建,以资巩固而利宣泄。
以上各工,由该司等督同委员、董事,撙节估计,陆续兴办,现已一律完竣,均系如式宽深,工坚料实,并无草率偷减。各属自行筹办之处,据报随时疏浚,以佐正工所未及,亦已到处深通。所用经费计太湖溇港等工共用银二万二千四百余两,泖湖、黄渡机器捞挖工程共用银一万二千余两,吴淞江工程共用银十二万五千一百余两,七浦河工共用银二万六千三百余两,徐六泾河工共用银一万三千八百余两,桥窦各工共用银九万五千二百余两,总计共用银二十九万五千余两,悉照原估数目,核实撙节,毫无浮滥。除徐六泾河工用款系由藩库垫发归入白茆河工经费案内照章分派得沾水利各州县摊捐归款外,其余均以苏、沪二厘局厘捐银两通筹济用,并未动支正项钱粮,应请邀免造册报销。在事出力各员董,拟请择尤量予奖励,以酬劳勚等情,由司会详请奏前来。
臣伏查此次兴办太湖等处河港暨桥窦各工,地段绵长,工程浩大,自开办至今,未及三年,全工告蒇。苏、浙两省农田、运道从兹宣泄有资,洵足以下利民生,上纾宸顾。应需工费,均在厘金项下撙节拨用,并未动支库款,合无仰恳天恩俯准免予造册报销。至承办工员臬司应宝时,始终一手经理,实心任事,劳勚倍常,惟系现任大员,不敢仰邀议叙。此外在事各员董及同时开浚支河各县,莫不殚力奉公,迅速集事,均属著有微劳,可否容臣择其尤为出力者奏请奖叙,出力稍次者由外酌奖,以示鼓励之处,伏候谕旨遵行!
所有太湖水利一律报竣缘由,谨会同两江总督臣李宗羲,恭折具陈,伏乞皇上圣鉴,训示。谨奏。同治十二年八月十三日●5。
(朱批):着照所请,该部知道●6。
同治十二年九月初二日,奉朱批:着照所请,该部知道。钦此●7。
【案】此折原件[43]现藏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录副[44]现藏于台北“故宫博物院”,兹据校正。
1.【江苏巡抚臣张树声跪】刊本无此前衔,兹据补。
2.【捞挖】刊本作“挑挖”,兹据原件校正。
3.【白茆湖】刊本作“白茆河”,兹据原件校正。
4.【江湖】刊本作“江河”,兹据校正。
5.【同治十二年八月十三日】刊本无具奏日期,兹据原件补。
6.【着照所请,该部知道】此朱批据原件补。
7.【同治十二年九月初二日,奉朱批:着照所请,该部知道。钦此】此奉旨日期与内容,据录副校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