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一 研究价值、选题缘由与意义

赋税是指“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活动”,赋税直接体现了“国家同社会集团、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关系”[1]。以赋税为研究对象,既要探讨赋税税制的具体组成部分,如赋税征收对象、征收税则、征收人员、征收过程等方面,还要探讨赋税制度运行的社会背景与运行机制,从而才能在更深层面上对隐含其内的国家与其社会成员之间对社会产品与劳务问题的分配关系予以揭示,进而探讨这种分配关系是如何影响国家行政运转,社会各阶层对这种分配体制的应对与反响如何,以及其对社会经济的稳定与发展又起到怎样的作用,等等。因此,以赋税为研究对象的赋税史和赋税问题研究,既能揭示赋税制度运行的基本环境与主要内容,体现出其作为税收史、财政史、经济史研究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又能通过对其具体运转过程与成效的分析,揭示出事关国家行政运转与社会各阶层稳定与发展的一些重要问题,从而兼有社会史、政治史意味。故在很大程度上可视其为经济社会史范畴内的一门专门史,具有他者所不可替代的重要研究价值与意义。

在中国古代,赋税是对包括劳动产品与劳动力(土地与人丁)的双重征收,赋税史也常常被视为赋役史。针对中国古代的赋税赋役史,经过长期的学术研究积累,其结构演变的主要途径和过程已经被揭示得非常清晰了。“中唐以前,人头税和徭役是国家机器赖以运转的主要赋役基础;此后,田亩税逐步取代人头税,构成国家财政的主要收入;至清初‘摊丁入地’,田亩税遂成为农业税收的唯一形态。”[2]“一是人头税逐渐向资产税转化,二是力役逐渐由现役向代役、雇役转化,而这两条途径的最终汇合点为田亩税。”[3]田亩税,也就是田地税、田赋。

中唐两税法改革为田亩税、田赋税制的推行提供了重要理论与实践依据,是中国古代赋税史的一次重大转折。两税法赋税改革,将资产作为征收或征发赋税劳役的主要依据,并在随后的历史演进中,逐步将劳役征发以实物或货币的方式归之于土地之上,完成赋役合一,这是一个长期的发展趋势与过程。宋代王安石变法时推行的方田均税改革与南宋时期的经界法实践则是这一发展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随后又经历明代一条鞭法的改革与完善,直至清代“摊丁入亩”才算最终完成。这个过程反映了国家赋税制度的不断调整与发展演变,其根源与土地制度的变化息息相关,即土地私有化程度的不断加剧与深化和由此导致的赋税不均问题,是国家对原有赋税制度进行调整和改革的重要依据与根本原因。“从唐代后期实行两税开始,一直到明代的一条鞭法,清代的摊丁入亩,不断发生税制改革,而历次改革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即按亩征收的田税和按财产征收的赋税越来越重要,按口、按丁、按户征收的赋税越来越退居次要地位。”[4]与此相对应,随着土地在国家赋税征收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越来越明显,越来越重要,“田赋”作为来源于对土地征税的表述和指代田亩土地税的专称,在宋代以后随之兴起并得到广泛使用,成为宋至明清中华帝制晚期国家正税的代名词。

开展对宋代及其后帝制国家田赋税收制度的发展演进及其特征研究,本身就是赋税赋役史研究的主要内容,同时也是国家财政史研究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国家正税和常赋来源,田赋是宋代及其后的帝制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在国家财政构成中处于基础性的重要地位。不仅如此,田赋的高关联度还表现在:它与土地制度的发展演进紧密相连,与土地的经营方式和农业发展密切相关,它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与主要支出构成,同时也是百姓家庭收成重要物品的无偿支出体现。作为中国古代赋税赋役构成中最重要也是最基础的组成部分,它既是国家行政运转的基础,也是国家与治下百姓民户连接互动的关键纽带——古代国家正是通过田赋与赋税分配关系对社会经济的生产与发展发挥反作用,从而干预社会经济运行。因此,田赋在古代国家与社会中均处于一种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键位置。

可以这么说,田赋问题,牵连面广泛,就是那种对中国古代(尤其是宋及其后的整个帝制晚期)国家与社会全局性研究都具有“牵动”作用的问题。

正由于田赋是一个具有全局性牵动作用的议题或者研究对象,虽处于不同时期,人们对其重要地位的认识和研究从未改变。从中国古代留下的相对丰富的历史资料可知,不论是以何种形式出现的“田赋”——早期国家的贡、助、彻制,秦汉的算赋、口赋,魏晋的户调,隋唐的租调与庸,以及之后真正意义上的两税田赋——因其与国家财政和行政运转的关系极其紧密,从来都是国家与士大夫所关注的一个核心现实问题,而留下的记载也相对来说较为丰富。在宋以前的若干部正史中,《汉书》《晋书》《魏书》《隋书》《旧唐书》《新唐书》《旧五代史》均列有“食货志”,“田赋”赋税都为其重要内容。宋代以后,则所有正史都有“食货志”,且无不以田赋为“食货”重心。元代马端临《文献通考》更是首创《田赋考》,并将其置于对中国古代“文献”考究的第一位置,专门对历代田赋进行了重要阐释。此外还有很多文人士大夫都广泛参与探讨田赋存在的必要性和寻求对田赋赋税存在问题的解决之道。宋元以后各地地方志修纂,更直接将田赋作为“赋税”或者“食货”之下的重要门类予以详细记载。这些相对而言保存较完整的资料,既表明了古人对田赋重要性的认识,也为后来田赋赋税研究提供了重要的资料基础。

尽管中国古代学者对赋税与田赋问题的探讨已有一定的学术意味,但真正以“科学”名义开展的学术研究却是近代才发轫。民国时期,一些学者开始有意识地借助近代西方经济学和财政学理论,对中国古代赋役制度作出不同于《通典》《文献通考》等史籍的编排、阐释和评论,但“由于当时参与古代赋役制度史研究的学者较少,他们涉及的朝代仅以汉、唐、宋、明等朝为主,选题有限,所用资料多为习见的传世文献,也就谈不上对古代赋役制度做整体性研究和规律性探讨”[5]。而对“规律性”的探讨,正是近现代“科学”研究的重要体现。

在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并逐步在20世纪50年代以后成为指导中国学术研究不可违背的圭臬之后,五种社会形态说成为中国历史学研究的主流,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成为解释中国历史发展运动的主要依据,而阶级压迫与斗争说,也随之成为解释王朝更替与社会形态发展变化的一把利刃。在这种学术思潮影响下,一些重大的历史问题进入史学家探讨的范围。这其中就包括所谓的中国史学研究“五朵金花”,如中国古史分期问题、中国土地所有制与封建社会长期延续问题,农民战争问题,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等。因这些问题都或多或少地与赋税赋役有关联,而田赋赋税与土地制度、经济形式、国家形态、农民起义等一系列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都具有高度相关性,因此历代史籍所载的各种与田赋有关的赋敛也就重新成为新一轮的重要研究的对象,并进而成为揭示农民受压迫受剥削的主要证据,从而带来中国古代田赋赋税研究的一个高潮。在这一波研究高潮中,赋税赋役也成为史学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而一部中国古代史也常常因此被揭示为一部中国农民阶级受压迫受剥削的血泪史。[6]

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后,学术研究的意识形态化有减弱趋势,同时随着中国改革开放逐步推进与改革成果初步显现,惠及民生与减轻农民负担成为中国政府改革面临的又一难题。“农民、农村、农业”三农问题在世纪之交前后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与“三农”问题紧密相关的赋税负担研究也日益深入,一些学者依据当下农民负担沉重的现实反观历史,对历史时期农民负担问题的探讨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予以揭示,提出了中国历代农民负担在每一次赋税改革之后呈现不断加剧的“黄宗羲定律”[7]等认识。21世纪之初,中国政府在尝试农业税费改革后,全面取消了农业税,对田赋赋税问题的研究热潮才逐步减退。因此,不论是在古代还是在当下社会,田赋从来就是一个对全局性的国家与社会研究都具有“牵动”作用的议题,从来不缺乏关注与研究。

但随着研究的深入,当下对田赋等一些传统议题的探讨似乎正在走入瓶颈。就如李华瑞所指出,“到了世纪之交,随着前辈学者或谢世,或退休,旧的范式危机开始显露出来——土地制度、租佃制、地租形态、封建社会、农民起义、阶级关系等以往讨论的问题和理论范畴大都被中青年学者回避,而新的分期理论没有产生”[8]。在现代社会科学理论与方法向前迅速发展并日益对一些传统学科产生广泛影响的当下,在人们对新资料的再发掘与运用日益深入,一些以往不受关注的研究议题或领域正在逐渐成为新的学术热点,如“士人阶层、家族宗法、性别观念、民间信仰、社会生活、基层社会、地域文化、宋学诸学派等课题纷纷进入研究者的视野”[9]。受此双重影响,土地制度、田赋税制等传统研究对象开始逐渐走向衰微,似乎进入一个瓶颈期。尤其是21世纪初,随着中国政府全面取消农业税,除了财政史研究仍将田赋视为国家财政收入来源加以强调外,田赋史的研究已经很少受到学人的继续关注,似乎已经成为明日黄花。是不是说当下田赋等赋税问题真的已经研究到了极致,再无研究的可能和开拓的空间了?又或者说,当下史学对一些传统问题的研究,究竟要如何做才能真正对其有所推进,才能促使其不断焕发新的学术生命?这是一个值得令人认真思量的问题。

当下,几乎所有学者都强调“问题意识”对学术研究推动的巨大作用。但对于一些传统的基础课题或者旧问题,在经历数十年长久的学术研究积累后,怎样以新的“问题意识”推动这些传统课题往前发展,走向新生,似乎并无更好办法。在这里,有两位史家的观点颇值得关注。一位是邓小南。她在《走向“活”的制度史——以宋代官僚政治制度史研究为例的点滴思考》文中提出:“所谓‘问题意识’,实际上是一种‘眼光’。它所反映的,是一种追求历史识见的研究取向;所要求的,是洞察敏锐而言之有物。它探索事物发展的内在逻辑,而不以重复大而无当的普遍规律为目标。”“‘问题’本身,就是在众多可供选择的题目中,有些论题,可能更具实质性意义,或者说对于全局性研究更有‘牵动作用’;另一方面,或许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应该更加关注提问的方式,即如何提出、如何着手解决问题。”[10]另一位是包伟民。包伟民所引邓小南的话语:“与其强调不断地提出‘新’问题,还不如关注如何提出问题来的重要。”这是因为,“一方面史学探究的对象永恒不变,不同时代的人们却能从中得到不断更新的智慧,读史的魅力正在于此;另一方面,正是因为研究对象的恒定,‘传统’的观察往往总能抓住历史时期某些比较显著的特征,在多数情形下,这些特征理应为历代读史者所关注”。也就是说,“史学研究论题的拓展,有时并不一定非得采用以新议题扬弃旧议题的形式,完全另起炉灶。更常见的是以新的取向不断探讨‘旧’的议题,史家见识之高低也就尽见其中”。所谓“问题意识”,借助新理论来提出新议题固然重要,但更有意义的,“还在于着眼于宋代历史中那些古今共识的特征,从更为综合、更为深入的视角去讨论他们”[11]

笔者认为,邓小南、包伟民二人的论述,对于什么是“问题意识”,以及如何以“问题意识”推进对传统议题(研究对象)的进一步探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如何以“新”的取向探讨“旧”议题,就“在于着眼于宋代历史中那些古今共识的特征,从更为综合、更为深入的视角去讨论他们”[12]。而如何进行更综合、更深入的视角探讨,就必须要在系统深入了解学术发展史基础上对其进行必要扬弃,同时结合现代社会科学研究提供的有益养分,回归对史籍文献的广泛阅读与对基本问题的内涵核心深入地“再理解”与“再探讨”,进而才可能有所发现与发挥。笔者对此深以为然。

笔者通过对宋代田赋研究已有成果的系统考察,以及对若干重要材料的反复阅读与思考,认为宋代田赋这一“旧议题”其实可以再探讨。本书选择以宋代田赋为研究对象,就是出于这样一种学术考虑。(1)就如本书前面所述,田赋作为一项国家基本税收制度,它在宋代得到完全确立,这不仅是宋代税制史的大事,也是宋代以后帝制中国税制史的构成主体,探讨宋代田赋,既可以揭示宋代税制构成与税收、财政基本运行状况,也可以为帝制晚期中国税收与财政研究奠定良好的研究基础。(2)宋代田赋是一个具有高度相关性的研究课题,它与土地制度、农业经营方式、国家形态、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等方面都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对宋代社会与国家关系全局性研究都具有“牵动作用”。(3)宋代田赋虽然受到众多学者的关注,并取得一系列重要研究成果,但作为一个传统研究的“老”议题、“旧”议题,由于缺乏对其基本构成与运行逻辑的系统深入分析,一些看似公允的认识与结论并不一定完全正确,从而无法带动本议题研究的进一步深入,造成这一传统“老”议题、“旧”议题学术生命的枯竭。

笔者在此不揣谫陋,意欲尝试以“新的取向”重新审视宋代田赋,期冀能够借此再现宋代田赋基本面貌,揭示其与宋代经济社会各方面有关的主要面相。这种对当下传统“旧议题”的再探讨实践,本身也具有独特的价值与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