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宋代田赋管理与征收制度

财政来源于税收。税收就是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任何一个国家行使其公共权力,必然要以一定的物质资料为前提。但国家并不直接从事物质资料的生产,它主要是通过赋税的方式获取物质资料,进而以之为国家行政运转的物质基础。因此,赋税反映的是一种分配关系。它是国家依靠政治权力,强制对百姓所生产的物品进行再分配的行为,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为其主要特征。为获取满足国家各种开支的物质收入,所有国家都毫不例外地制定了认为是“适宜”的税收制度。而任何“适宜”的税收制度,都由这些方面构成:税收的确立——对什么征税(征收对象)、税率多少,以及如何征收(征收的有效性)。只有充分考虑这些基本因素,并能随时宜变化进行调整,才能做到既满足国家开支需要,又不至因过度盘剥而破坏其税收基础,从而将国家推至危险的境地。

毫无疑问,税收的确立和征收都是建立在当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组织管理能力基础之上的。有什么样的经济结构,就有什么样的税收构成。而政府组织征管能力的高低则直接影响到税收征收与使用的合理性与有效性。

古代社会以农业为主导经济,国家赋税主要也就是农业税。农业税,在历史上常称之为租、税、田赋,或者混称为税租、租税、赋税等。这些税收收入通常表现为实物或者货币形态(也有以劳役方式表现的力役之征)。不论征收实物还是货币,它所蕴含的寓意可以表明农业税其实是一种所得税(或者直接税)收入。由于计量度量的成本高昂,国家向百姓直接征收劳动所得税在古代施行难度很大,这要到近代以后才真正得到推广。古代国家的农业税征收通常是借一些变相指标实现。所谓变相指标,主要指的就是进行农业生产的生产要素,如人(劳动力)、土地(耕地)。劳动力与耕地的结合,是从事农业生产并获取农业收益的必要前提。因此,掌控住这两项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并以之为征税对象,则国家的赋税收入的来源也就解决了。

中国自秦代以后的农业税收入主要表现为田赋(土地税)和丁口税(人头税)两种类型。在不同朝代,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国家组织程度的差异,究竟以土地还是丁口作为国家赋税征收的主要依据,或者二者并重,也就有所不同。如自秦汉至唐前期,国家赋税的重心主要来源于丁口税和户调,即人头税,而不是土地税。中唐以后,土地税的比重和地位逐渐提高,并在国家赋税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位置,而丁口税(人头税)则逐步淡出,最终在清代完成向土地税的归并。因此,古代农业税的发展演进经历了一个由以人丁为本到逐步向田赋(土地税)靠拢的过程,目前已经基本成为一个共识了。“中唐以前,人头税和徭役是国家机器赖以运转的主要赋役基础;此后,田亩税逐步取代人头税,构成国家财政的主要收入;至清初‘摊丁入地’,田亩税遂成为农业税收的唯一形态。”[1]“从唐代后期实行两税开始,一直到明代的一条鞭法,清代的摊丁入亩,不断发生税制改革,而历次改革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即按亩征收的田税和按财产征收的赋税越来越重要,按口、按丁、按户征收的赋税越来越退居次要地位。”[2]而宋代,无疑是这一赋税发展趋势的关键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