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6.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方式有哪些?

民事权利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依据合法的方式获得民事权利。根据《民法典》第129条的规定,民事权利可以依据以下方式取得:

一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法理论一般称为法律行为。如订立买卖合同的行为、订立遗嘱、放弃继承权、赠与等。民法典总则编第六章专章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成立、效力等作了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没有意思表示则没有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为了产生一定民法上的效果而将其内心意思通过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取得。如订立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一方可以通过订立合同取得合同约定的权利。

二是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意思,而依照法律的规定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如自建房屋、拾得遗失物、无因管理行为、劳动生产等。事实行为有合法的,也有不合法的。拾得遗失物等属于合法的事实行为,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的侵权行为是不合法的事实行为。民事权利可以依据事实行为取得,如民事主体因无因管理行为取得对他人的无因管理债权等。

三是法律规定的事件。法律规定的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而根据法律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情况,如自然人的出生、死亡,自然灾害,生产事故,果实自落以及时间经过等。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事件取得,如民事主体因出生取得继承权等。

四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除了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民事权利还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如民法典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