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包容性城市更新理论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一系列制度转型下,我国城市更新开始抛弃了之前福利性的更新方式,转向增长主义的更新方式。其主要特征表现为如下方面:其一,更新价值不再仅注重改善居民生活环境,而是也强调经济增长的效率;其二,地方政府在更新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其三,依赖市场更新(房地产)成为主要手段;其四,居民在整个城市更新过程中处于被动妥协的地位。当然,这个过程在很大程度上重塑了城市空间、改善了城市环境,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也有益于经济增长。

但是,这种增长逻辑下的更新行为也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比如,居民空间漂移、更新成本的转嫁、加剧了居住空间分异等。特别是在2004年之后,受到基本农田保护和经济危机的内外羁束,城市更新成为取代城市空间拓展的另一重要开发方式,随着大规模推倒重建所带来的历史文化丧失、弱势群体权利难以保障,以及利益分配不公引发的拆迁冲突等社会问题,城市更新成为现阶段各种社会矛盾的交汇点。城市更新应该从根本上转变其“增长主义”逻辑,转为更具包容性的增长方式,使城市更新的主体享有更为公正的权利和利益分配。

当前城市更新理论源于伦理学的功利主义,它用对经济增长“好”的要求来规范城市更新的具体运作机制,这是当前更新运作机制在具体更新过程中出现偏差的根源。包容性增长理念,强调增长过程性的公正逻辑要优先于对经济增长“好”的认识,形成对功利增长的理论应对。明确包容性增长的要点是:对增长结果(目标)的可持续要求——增长的综合性;对增长行为的正当性要求——增长中落实政治权利、实现经济利益共享、保障弱势群体。我们应将包容性发展理念的操作性要点应用于城市更新的过程分析当中,重新梳理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关系、更新实施的组织模式、更新利益的分配和保障方式等与更新实施过程密切相关的行为逻辑,从而提出包容性城市更新的概念,建构其理论框架。